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袁小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军人离婚时的特别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08 15:11)    点击:249

军人离婚时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的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袁小云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金融证券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袁小云律师,袁小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袁小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8520952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袁小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贵阳律师 | 贵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袁小云律师主页,您是第2571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