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房屋权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18 09:35) 点击:362 |
未完成房屋权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实践中,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虽然受让某人的房屋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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