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法律特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09 16:19) 点击:228 |
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违约即是指当事人违反其约定的义务。因此,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 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要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就构成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业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要业主承担缴纳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间无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就不会发生违约,当然也就不能成立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当事人一方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为财产性的。因此,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为合同义务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就是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当事人一方违约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上级机关的行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以债务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级机关追偿。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决非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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