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郭秀伟 522634197003170016
乙方:
乙方因装修需要向大塘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但又提供不了大塘信用社要求的相应抵押物,请求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路135号面积为177.15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雷房产证雷山县字第201500067号]为其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双方经协商,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物:
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路135号面积为177.15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雷房产证雷山县字第201500067号]。
二、借款担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大塘信用社提出的抵押借款应单独作为一笔借款,单独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房屋现行市场价(或按银行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价),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价值外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借款时间不得超过3年(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在此时间内,如乙方还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协议房屋擅自做抵押。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协议第一条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协助乙方及大塘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均属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对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乙方应确保所借款项用于与大塘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用途,如改变借款用途,一经发现,按本协议其向大塘信用社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期满1年,乙方应即时向大塘信用社还清借款及其利息,如逾期未还清借款及其利息,第2年和第3年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各3万元。如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而产生纠纷诉讼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借款到期后,大塘信用社如因乙方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权,如由此导致甲方对抵押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乙方应按甲方丧失房屋所有权时抵押房屋的市场价(不扣除折旧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装饰的价值(不扣除折旧)总额的12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
5、借款到期后,乙方按其与大塘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大塘信用社还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时应主动或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权凭证,如有违反,乙方按本协议其向大塘信用社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2015年4月20日
乙方(签字): 2015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