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一个经销商(乙方)2011年12月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我公司提供给乙方100万元的货,期限一年,到年底后,乙方将货款付清,可到期后,我方多次找乙方要款,乙方以各种理由拒付,但乙方确是将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均已全部卖出,并且还将其租赁的门面已转让给了别人,至今支未一分货款给我公司。
于是我公司将乙方起诉并胜诉,但所了解,乙方的公司并无资产,请问我公司在申请执行中,乙方的公司法人的个人资产是否可用于作其公司的债务抵押?
其次:如果申请执行无果,本官司终结后,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乙方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告其诈骗? |